2019年1月8日下午5时许,连续庭审8个小时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扣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据此,一审已经结束,如果上诉,二审还会等待时间。我看了张扣扣的辩护律师的辩护书和公诉人员的公诉书。说实在话,辩护人的辩护词,真的是引经据典,入情入理,感人至深,我都几次读得有点哽咽!
而公诉人的公诉词,逻辑严谨,事实清楚,引用法律适当,也是无可辩驳的。
一审判决已经出来,二审又会如何呢?
个人以为,二审定谳,按照现行的法律,张扣扣也只能是“判处死刑”!
毕竟,法不外情,但法不容情——三条人命,三个家庭,即使当年有血海之仇,然而,法律在那里摆着,蓄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啊!
这就像当年的于欢事件中的辱母案一样——所有的人都会义愤填膺,为人子者,此情此景,虽九死而无悔!
但犯罪,却是客观的!
我们如果冷静一些,来客观关照这个被仇恨蒙蔽心灵,我们却应该得出一些启示:法律,是冷的,但心灵的关照,却需要热乎的!
作为一名教育人,我始终愿意从心理关照的角度,来思考社会问题,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基础,那就是法治意义上的公平!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当年张扣扣母亲被棒打死的案件:
一,当年的案件是否判得公平?
说实在话,现在来之义当年的案件,其唯一的意义,是对于审判的反思,或者说,可以加深对张扣扣的复仇的同情,在法律的意义上,并没有其他的帮助。但作为反思,我们确实是都是需要的。
当年王家军杀了人,如果张扣扣的描述属实的话,那么,其实,不是一个人要负法律责任!第一个用棒打的,是否有故意伤害罪嫌疑?在旁边吼的人,是否有教唆的嫌疑?
如果这些都证据确凿,那么,当年的施害者一家,应该不止一个人去坐牢!
这中间,有没有问题??
二,为何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根据张扣扣的辩护人的辩护词,王家“既没有道歉,也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这一点,个人以为,还是不妥当的:依照法律,是完全可以提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这或许也是一个疑点!
三,公权力有没有介入进行心理抚慰?
比起前面几个疑点,我个人认为,在面对这种重大的案件,可能会对受害者亲属特别是未成年亲属产生重大心理隐患的时候,我们的公权力是否应当介入,进行心理抚慰——心理抚慰不一定能够抹平仇恨,但多少能够让人的内心更加平和一些,说不定,这一场悲剧,就可以避免呢?
四,对我们每一个普通人来说,待人以善才是根本
说这些,绝不是事后诸葛亮,而是一种呼吁: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一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只要每个人都做到善以待人,哪里会有这些血海深仇呢?
我们不少的网友说“莫欺少年穷”,其实,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总之,悲剧已经发生,每一个人都应该从中得到教训——或许,这个代价太沉重,但这就是悲剧的意义!
就在今天,2018年1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扣扣死刑,张扣扣已当庭表示上诉。
看了相关新闻,律师的辩护策略以及张扣扣自身的辩护意见都是张扣扣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结合整个案情来看,这样辩护无可厚非,可能也是救张扣扣一命的唯一方法了。因为一旦被认定作案时不具备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那么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从轻或减轻处罚了。
但是张扣扣整个作案的过程,以及作案后逃避追捕的一系列缜密行为,都让这个理由站不住脚,所以此辩护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尽管有前因,但是张扣扣杀了三个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所以虽然其有自首这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从法律层面来讲,即便是上诉,其已无机会了。
哀其遭遇,悯其孝行,但是其母如果地下有知,肯定还是希望其能够成家立业,生儿育女,过上幸福的生活,但现在说这些,已经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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