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后,劳荣枝当庭提起上诉,现在进入二审程序。劳荣枝亲属透露,其已经接受了家人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并且双方已经进行了面谈。
二审中劳荣枝一方的辩护意见基本上跟一审一致,否定劳荣枝参与了法子英的杀人行动,其只是被法子英胁迫的受害者。但对于参与抢劫和绑架的部分,劳荣枝一审中已经认罪,所以也不会在二审中提出上诉。
而劳荣枝是否死刑立即执行的关键,就在于她是否积极参与了杀人,而劳荣枝的三大指控中(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只要将杀人这部分罪责全部撇清,那么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虽然一审法院在2019年逮捕劳荣枝以后,经过了两年的补充侦查,以及数次开庭审理,将当年法子英案的所有证据与补充证据,劳荣枝本人的供述进行了严密推理,最后认定劳荣枝跟法子英是共同主犯,并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
理论上如此巨大影响力的案件,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各方监督也屏蔽了所有瑕疵空间。而且整个审理流程几乎全程予以公示,并且一审判决书也公开展示,这个结果也得到了舆论的一致叫好。
这样的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劳荣枝的上诉只是拖延时间的徒劳之举。
接下来的司法程序,还有二审、可能会有再审、最高院死刑复核这三个主程序。二审法院接到上诉以后,最长审限理论上是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一句划重点,如果案情特别复杂,那么可以延长到半年甚至更长,尤其是劳荣枝这种社会影响力巨大,一旦发现一审证据存在瑕疵,那么审限一直续费是很可能的。
假如二审维持了原判,劳荣枝还有一个申诉并进入再审的机会,只要劳荣枝家属或者代理人提供了可能推翻判决的新证据,或者有其他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都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申诉不影响原判决执行。也就是说,申诉的时候,最高院也同步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中,也有可能推翻原判决,只要发现有重大证明力的新证据,或者其他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判决结果。而近些年我国对于死刑都是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所以最高院死刑复核周期一般都会比较长。而死刑复核如果不予通过,那么最高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原法院重审。
而劳荣枝案件一审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劳荣枝是否以主犯身份积极参与了杀人。劳荣枝自己的辩解是“受法子英胁迫”,而公诉人一方的结论则是劳荣枝跟法子英是恋人,两人之间是共同主犯关系,不存在胁从的情况。
但一审法院对于劳荣枝积极参与杀人的事实部分,基本上采用了推理的形式,实体证据方面几乎没有。原因就是当年法子英被捕以后,将所有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对劳荣枝的参与只字不提。而杀人现场勘验的凶器、指纹、尸体上的生物痕迹,基本上都指向法子英一人。而对于劳荣枝的杀人动机跟积极参与,只有两位幸存者的证人证言,以及法院对于法子英劳荣枝两人恋人关系的推理。
说白了,凶杀案没有留下活口,所有实体证据都指向法子英。而留下活口的绑架案,又不能直接证明劳荣枝有参与杀人。
虽然劳荣枝对于被“胁迫”的陈述也不符合逻辑,比如她在犯案过程中多次脱离法子英控制,却并没报警或者采取积极措施,而是重新回到法子英身边继续配合作案。甚至在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通过各种方式逃窜二十年,根本也不像一个被胁迫者。
所以劳荣枝绝对不可能是一个被胁迫者,但她具体对于几起杀人案件的参与度有多高,因为缺少实体证据,以及另一个主犯法子英的相反陈述,导致一审判决在事实部分,采用了大量的主观推理,这也可能会是劳荣枝二审翻盘的机会。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而言之,相信法律相信程序正义,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但也绝不会错杀任何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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