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台诗案可以说是既毁灭了苏子,又成就了苏子。诗案之前,自1071年任杭州通判以来,苏轼历任密州知州、徐州太守和湖州太守,政绩卓著。其诗词作品在整体风格上是大漠长天挥洒自如,内容上则多指向仕宦人生以抒政治豪情。而诗案之后,虽然有一段时间官至翰林学士,但其作品中却少有致君尧舜的豪放超逸,相反却越来越转向大自然、转向人生体悟。至于晚年谪居惠州儋州,其淡泊旷达的心境就更加显露出来,一承黄州时期作品的风格,收敛平生心,我运物自闲,以达豁然恬淡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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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二年三月,苏东坡由徐州调任太湖滨的湖州。他作《湖州谢上表》,其实只是例行公事,略叙为臣过去无政绩可言,再叙皇恩浩荡,但他在后又夹上几句牢骚话:
“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古代文人因为客观环境使然,总是习惯于在遣词造句上表现得十分微妙,而读者也养成一种习惯,本能地寻求字里行间的含义。比如御史台里的御史们。六月,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摘引“新进”、“生事”等语上奏,说苏轼“愚弄朝廷,妄自尊大”。这里还有一点背景,王安石变法期间,保守派和变法派斗争激烈,两派领袖分别是两位丞相司马光和王安石,因前者给后者的长信中有“生事”二字,于是“生事”成了攻击变法的习惯用语;“新进”则是苏轼对王安石引荐的新人的贬称,他曾在《上神宗皇帝》书里说王安石“招来新进勇锐之人,以图一切速成之效”,结果是“近来朴拙之人愈少,而巧进之士益多”。北宋神宗年间苏轼因为反对新法,并在自己的诗文中表露了对新政的不满。又由于他当时是文坛的领袖,任由苏轼的诗词在社会上传播对新政的推行很不利。
但单凭《湖州谢上表》里一两句话是不行的。偏偏凑巧,当时出版的《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给御史台的新人提供了收集材料的机会。监察御史台里行舒亶(dǎn)经过四月潜心钻研,找了几首苏轼的诗,就上奏弹劾说: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他举的例子,“赢得”两句及“岂是”两句出自《山村五绝》;“东海”两句出自《八月十五日看潮》;“读书”两句出自《戏子由》。
马上,国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前脚后脚杀到,他们历数苏轼的罪行,声称必须因其无礼于朝廷而斩首。李定举了四项理由说明为什么应当处苏轼极刑,他说:“苏轼初无学术,滥得时名,偶中异科,遂叨儒馆。”接着说苏轼急于获得高位,在心中不满之下,乃讥讪权要。再次,皇帝对他宽容已久,冀其改过自新,但是苏轼拒不从命。最后,虽然苏轼所写诗之荒谬浅薄,但对全国影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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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七月二十八日被逮捕,八月十八日送进御史台的监狱。二十日,被正式提讯。
最初,苏轼承认,他游杭州附近村庄所作的《山村五绝》里“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是讽刺青苗法的,“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是讽刺盐法的。除此之外,其余文字均与时事无关。
到二十二日,御史台审问他《八月十五日看潮》里“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两句的用意,他拖到二十四日,才说是“讽刺朝廷水利之难成”。至于《戏子由》诗违抗“朝廷新兴律”的主旨,直到二十八日才作了交代。
当时御史中丞李定向皇帝报告案情进展。说苏轼面对弹劾全都承认了。神宗大怒,怀疑苏轼要么是受刑不过,要么是有更大的秘密要隐藏。于是问李定可曾用刑。李定答道:苏轼名高当时,辞能惑众为避人言,不敢用刑。神宗大怒,命御史台严加审查,一定要查出所有人。
到九月份,御史台已从四面八方抄获了苏轼寄赠他人的大量诗词。有一百多首在审问时呈阅,有三十九人受到牵连,其中官位较高的是司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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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十五日,御史台申报苏轼诗案的审理情况,其中辑集苏轼数万字的交代材料,查清收藏苏轼讥讽文字的人物名单,计有司马光、范镇、张方平、王诜、苏辙、黄庭坚等二十九位大臣名士。李定、舒亶、王珪等欲置苏轼于死地而后快,但神宗一时举棋不定,太祖早有誓约,除叛逆谋反罪外,一概不杀大臣。
同时,正直人士也仗义相救。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连身患重病的曹太后也出面干预:“昔仁宗策贤良归,喜甚,曰:‘吾今又为吾子孙得太平宰相两人’,盖轼、辙也,而杀之可乎?”可笑的是,同属于苏轼口中的“新进”章惇,也积极的营救了苏轼,并不惜与宰相王珪翻脸。
十二月二十九日,圣谕下发,苏轼贬往黄州,充团练副使,但不准擅离该地区,并无权签署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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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苏轼有罪吗?无罪,这些都是莫须有。但他有责任吗?有一定的责任。按现在来说,他在那个时候已经是相当于一个公众人物,说话和做事都需要注意一些了,舆论导向很重要。而他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以至于是这种结果。所以苏轼在乌台诗案中无罪,纯粹就是被冤枉的。但是有责任,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责任。
乌台诗案,我认为苏轼负有责任。乌台诗案是发生于元丰二年(1079年),时御史何正臣等上表弹劾苏轼,奏苏轼移知湖州到任后谢恩的上表中,用语暗藏讥刺朝政,随后又牵连出大量苏轼诗文为证的文字案件。为什么称为乌台诗案?是因为案件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狱受审。而因为《汉书·薛宣朱博传》记载,御史台中有柏树,野乌鸦数千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亦称“柏台”,于是宋人因循称之。又案件渉及诗文,所以史称“乌台诗案”。
简略事件如下,宋神宗任王安石为相推行改革,苏轼与之政见不合,遭到排挤,于是申请外放。经批准外任湖州知州,任期内体察民情,了解到众多因革新表现出的弊端,就借诗词吟咏表达自己的看法。监察御史抓住苏轼上表谢恩的表述,认为有讥讽朝政之嫌,予以弹劾。案件交于御史台审理,又搜罗更多苏轼的诗作为佐证,判定有罪。
其责任如下:
一,王安石推行新法,是积极的革新除弊举措,苏轼与之政见不同,不是采取主体支持,部分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积极支持态度,而是因循守旧,站到改革的对立面,成为守旧势利。
二,外放湖州知州期间,了解许多民情这是积极的,然而由于政治主张不同,看到的多为负面现象,有失偏颇,也就是今人说的戴上有色眼镜看问题,认识上有了倾向性,客观性就势必受到影响。
三,有失察之责,上表谢恩期间,王安石已遭贬谪,推行新法革新已经由皇上直接领导,不再假手于人。这时再表达反对意见就不是党争了,而是直接与皇上作对。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时代,反对皇帝还有官可做吗?不处死就便宜了。
四,作为一个资深大诗人,竟忽视了格律诗表意会受到局限的特点,汉语单音节表意难免出现一词多义现象,诗句又不同于文章,可以剖开来详论,有歧义就会有多解,今天学术界争论不休,各说各理的现象也很多见。用诗来怡情尚可,借以针砭时弊就容易被曲解。曲解者别有用心自不必说,诗作者言语不周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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