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的辩护人在二审法庭辩论环节时提出,劳荣枝是法子英的犯罪工具,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对几名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可是我倒觉得劳荣枝更可能是主谋,唯一一次受害人被放过,也是因为劳荣枝不在场,受害人妻子苦苦哀求,法子英对受害人说“记住了,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然后放过了夫妻两人。
由此可见,法子英只是想劫财,而劳荣枝只要在场的,受害人统统遇难了。这说明什么?
所以劳荣枝案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不太可能逃脱死刑。
毕竟负责骗来被害人,负责看管被害人,捆绑被害人,负责购买控制被害人的工具,都是她,这是标准的共同犯罪。
退一万步讲,她没有直接出手杀死被害人,也是共同犯罪人,与法子英同罪。
她的诱骗,采购,捆绑等行为,很多都不是法子英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这不能说是法子英胁迫的吧,这很明显是她的自主行为。
它说胁迫需要证据,七次作案它都是扮演物色受害人的角色,她出去坐台,出去取款,出门买冰柜,她的人身完全是自由的,她为什么不报警?逃亡20年间为什么隐姓埋名,到处流窜却不自首?
劳荣枝和法子英案,策划者乃至发布杀人指令的大概率都是劳荣枝,法子英是主犯不假,但可能只是充当打手的角色。
没有劳荣枝在酒吧物色及勾引人到出租屋,法子英也就无法实施犯罪,这不是共犯又是什么?
幸存者如果是法子英不在场,她放的,那可以说她善良,无辜,可以说她被胁迫。恰好相反,唯一的幸存者偏偏是她不在,法子英放的,可见此女才更可能是发号施令的主谋。
就算她否认自己是共同犯罪人,否认自己扮演了出谋划策的主导者,相信她也难逃法网,嘴硬,硬不过事实,为什么法律上总会说,事实清楚,没有说你说的清楚。
劳荣枝负责物色杀人对象,法子英负责实施杀人行为,两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绑架杀人行为!
只要是共犯主谋之一,4件命案7条命够死刑了。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也符合民意!
不过劳荣枝改判死缓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假如证据缺乏,那么法律对她也只能无能为力,期待公诉方证据完整,维持原判!
死刑!维持原判。
这件案子事实是很清楚的,基本没有什么异议。虽然劳荣枝说自己是被胁迫的,但是实际上也是主动参与了残害无辜的受害者。劳荣枝清楚地知道法子英杀害多人,还与之同居,并实质参与。如果说刚开始是不知道,被胁迫,但是当法子英杀人后完全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把法子英绳之以法,自己也可以脱离胁迫,而她为什么没有去呢?而是不断以被胁迫做借口,参与协助法子英继续犯罪杀人。法子英伏法后还潜逃多年,也没去自首,可见就是为逃避国法。
从劳荣枝潜逃多年的生活轨迹来看,其实也知道自己罪大恶极,没有未来,因此也没和其他人谈婚论嫁,现在之所以二审上诉,也不过是为了继续延缓生命而已。
正义永远不会迟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吓阻犯罪,没有金刚怒目 哪有菩萨低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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