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说,外星飞船目击事件和接触事件中的物证,是有极其严格定义的,必须同时包含非人为现象和非自然现象这两个因素,否则不能称其为物证。直接物证就是外星飞船本身和外星人本身,但林场取证队在上山取证时,连这两者的影子都没见着,因此而没有直接物证。科考队使用仪器对孟照国所称的外星飞船降落点进行了放射性检测,同样未发现任何异常。但调查者仍然调查到一些间接物证,但全部都不能排除人为现象和自然现象的可能性,仅仅只存在由联想所产生的“疑似可能性”,从物证严格定义上讲,这些都并不是物证。
关于调查者在现场发现了“像被烧焦的树枝”与“迸裂变色的石头”。 在较高处和边缘地带的树枝,容易受到太阳高温和风雪严寒的交替伤害,因此经常会显得发黑,像被烧焦似的。”“仍不能排除是一种自然现象,因为在日晒、暴雨等温差急剧变化的情况下,岩石热胀冷缩就可能出现迸裂和变色。”既然花如此长的时间都不能排除自然现象的可能性,只能说明或者是证明一个事实,那是典型的自然现象,与外星飞船没有任何的必然联系。
现场发现“被翻动的石头带”。关于这一点,已经排除了自然现象的可能性,只剩下一个问题,是谁翻动了这些石头?由于此地正是孟照国所称的外星飞船降落地,因此调查者由此联想到有可能是外星飞船所为。但是,这种联想不仅丝毫不能证是明外星飞船所为,而且这种联想本身反而会受到质疑
现场发现“几截胶皮”。如果是非人类制造,则足以证明有外星飞船降临的客观真实性。但这“几截胶皮”从此不再有下文,调查者也再未提及。既然调查者都不把这个物证当回事情,恐怕也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将此物往外星飞船上进行联想。尚不清楚这“几截胶皮”与先前林场取证队上山时发现的旧“彩色胶布”是否为同一物品,若为同一物品,则已经被林场职工证实是“去年”就有的,那么只能说明调查者在信息沟通上做得不够,冤枉多走一招棋。而如果不是同一物品,林场取证队在现场仔细搜索发现了夹在石缝间的旧彩色胶布,但未能发现这几截胶皮,证明是在外星飞船离开此地之后才出现的,已经与外星飞船没有任何关系。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外星飞船事后又返回而携带并扔掉这几截胶皮的可能性,问题是地球上的物品数之不尽,外星人为什么偏偏只对那几截胶皮感兴趣?而且几乎与想搞到坠落探测气球上的胶皮的孟照国的兴趣完全一致。如果这“几截胶皮”真能成为一个问题,那就只有唯一的问题,那就是何人所为?是无意识所为还是有意识所为?如果是有意识所为,会不会是又在诱导调查者?
孟照国腹部出现一道约25厘米长的疤痕。如果是外星人所为,一,直接证明外星科技非常落后,只有落后技术才会留下如此长的疤痕。二,外星人要给孟照国体内安置一个非常大的物体,但孟照国体内并没有这样的外星物体。分析之后,外星人所为可能性甚小,孟照国自己不小心弄伤身体的可能性甚大。同时,这一疤痕到底是新疤还是旧痕,不能光凭证人证言,理应通过医学鉴定来得出科学的结论。那么这个疤痕的来历孟照国是怎么说的呢?孟照国向导林场取证队上山倒地之后的第二天,孟照国因感到疼痛才发现这一疤痕的,但此时的他对昨天所发生的一切事情都记忆不清了,因此他本人说不清楚这个疤痕的来历。而当他恢复记忆之后,对这个疤痕的来历避而不谈,因此而成为悬疑。不过,从他的故事当中,有两个疑似因素可能导致了他身上的疤痕,其一是女外星人在小火车上与他发生性关系时,他感到下身很痛,但下身很痛与腹部很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部位,因此不可能是这次留下的。而孟照国造访外星飞船基地时,有一个外星人用像加油枪似的东西往孟照国的身上一触,他顿时被触得弹跳80厘米多高,因此极可能这个疤痕是这次留下的。但这一点也根本就不能成立,因为孟照国在造访外星飞船的一个月之前,他身体上就已经有了这道疤痕。
许多调查报告都提到孟照国额头上的红色痕迹,与孟照国自称的被光束击中额头完全吻合。但是,这一红色痕迹是孟照国第二天早上起来照镜子时才发现的,时间已经与6月9日事件发生之时过了一整夜,这个红色痕迹是从何而来?并不能排除孟照国人为制造的可能性。同时,当时孟照国倒地之时,曾与人发生对望远镜的争抢,其额头上的痕迹正好与望远镜目镜口的形状相一致,因此也并不能排除其额间痕迹是在发生争抢望远镜过程中碰伤的可能性。至于林场医务室林辉医生所说的“瞬间高温灼伤”,因其并非权威灼烧伤医学专家,结论是否有误尚不能定断。更为关键的是,当时所在现场的30多个人没有任何一个人看到孟照国自称击中其额头的光束。
所以,对整个凤凰山事件的调查,没有取得任何确凿物证。再说人证。场内许多职工亲眼目睹了发生在孟照国身上的怪异行为现象,这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但是这些旁证的最高证明效力仅仅只能证明孟照国“不正常”,而不能证明始终被孟照国阻拦在其身后看不见摸不着的外星飞船及外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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