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题主所说,是不是大快人心,这样的观点我不认同。
涉事教师受到了一年半的刑期,这是罪有应得,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其实掐指一算,从2017年年底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半左右,按照这样的判决。该教师估计已经出狱了。五年内禁止从事幼儿看护工作这样的惩罚,我觉得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警醒各类学前教育从业者要,严守幼儿教师的师德规范。
我还有一个顾虑,这一年多来,对于那些受伤害的孩子是如何进行心理辅导的,涉事者虽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给孩子们心灵上的创伤,可能需要慢慢来愈合。
我们的幼儿园管理者是否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负一定的管理责任,目前我没有看到相关报道出来。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的入园需求和幼儿园优质资源配置较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家长往往为了孩子选择更好的教育环境,可能不得不选择收费比较高的幼教机构。
出于对这类机构的信任,可能家长为了孩子的教育愿意掏腰包。从目前来看,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举办者追求功利的目的,追求高利润的目标 , 导致园所内部管理混乱,一些违规事件常有发生。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公办幼儿园或者是普惠性的幼儿园的建设力度,降低老百姓在入园难、入园贵方面的抱怨,真真切切解决实际问题。
加大对民办托幼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办园门槛。不再是租套房子,购置几张桌椅,招聘几个老师就可以开园招幼儿。
加大对办园资质的审核,尤其是对幼教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审核,提升幼教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加强对幼教从业人员平时的培训力度。以及法律法规意识的普及,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幼儿进行教育管理。
并没有大快人心。因为判刑一年半,五年内从业禁止,是刘某自作孽后受到的应有的惩罚。而孩子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许会在家长和心理医生的疗愈下慢慢淡却,但却不会消失。
另外,根据北京晚报报道,刘某是不服这个判决的。在提起上诉时,刘某认为侦查机关利用非法方法取证,他的同事和受害人都没有证据证明她犯罪,作案工具和现场监控录像也没有提取,所以那几个孩子的伤可能是其他因素导致。
所幸,三中院调取了当时公安机关对刘某的审讯视频,刘某自己在审讯中谈到自己用针刺伤孩子们的事实,再加上四个受害孩子和家长都有指证,所以三中院维持了原判。
从这个细节中,很难去相信刘某从中良心忏悔,并决心改变。
而“获刑一年半,五年内从业禁止”这个判决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刘某最多就6年半无法踏入幼教行业。6年半后如果她有机会再进入这个行业,谁知道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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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我是星主,专研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坚信教育是人生幸福的传递。关于家庭教育、亲子关系以及中小学教育等,如果有困惑,可以关注我。
这是应该有的判决,一审、二审量刑准确,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判决在于惩治罪犯,从而达到警示教育人民目的。
案件进行了一、二审程序,体现了刘某为自己所犯错误的辨解权利。公检法机关自始至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态度,认真调查,科学研判,不放过犯人,也不冤枉好人。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判处刘某一年半有期徒刑,并禁五年内不准从事该行业是正确的量刑标准。
希望刘某服刑期间,认真改造学习,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并能够在六年半的时间里,思考人生,充实自己的幼师资格,消除社会影响,今后当一名真正合格的幼师。
2019,06,19.
午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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