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冬以来,天干物燥。先后发生的北京大兴“11·18”火灾事故及天津“12·1”火灾事故都教训深刻。
火灾问题,自古就有。那么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怎么处理消防问题的?我们北京日报《万物》版对此曾有过探讨。
故宫里的太平缸
孔子曾现场指挥救火
据传说,黄帝“设百官而各有专司”,而“火正”,就是专门负责火的使用和管理的官员。
殷商时期法令严苛,对防火问题也有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由于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要处以“断其手”的处罚。这可以算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法规。
春秋时期,“救火”这个词就在典籍中出现了。直到今天,还有人仍管消防队叫救火队,可见“救火”这个词三千年来一直沿用。《宋语》中还记载了孔子在救火中的言行。孔子担任鲁国大司寇(相当于公安部长)时,有一次御马圈发生火灾,孔子来到火灾现场指挥救火。地方上有自愿来救火的人,孔子就向他们行礼,士一级的作一个揖,大夫一级的就作揖两次。
“东井灭火”井栏陶器,是东汉时期墓葬品。陶器上的图案证明了早在汉朝时期我国已经出现了专业的灭火队伍。
宋代出现专司救火的“潜火队”
北宋时期,为了有效地扑救火灾,已在一些城市中设置了“望火楼”,建立了“防隅军”或“潜火队”等专司救火的军队。
按《东京梦华录》记载,宋朝汴京(今开封)“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及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瞭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权、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即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可以说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尽管北宋时期开封十分繁荣,但从史料来看发生的大火并不多,可想而见,这是与推行上述措施分不开的。
明代火灾“后果很严重”
明朝举行科举考试的贡院建于永乐年间,其考舍系简陋的木质结构,每逢会试天下举人都要使用许多蜡烛来照明和计时,冬季还要烧大量薪炭来取暖,因此贡院不止一次地发生火灾。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天顺七年(1463年)二月宫院的一场火灾,烧死参与考试的举人九十余名,后经英宗皇帝批准,这些遇难的举人均被追赠为进士,并合葬于北京朝阳门外,墓碑题为“天下英才之墓”。是年考试被迫改在八月重新举行。对这起火灾负有责任的官员均被治罪下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火灾带来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著名的明朝《永乐大典》,正副本分藏于文渊阁和皇史宬,崇祯末年紫禁城内发生火灾时,其正本全部焚毁。
清代末期引入消防警察体制
我国自古重视火政,但在国家公共治理中,向无消防之名称。“消防”一词系日本语,是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下诏“变法”改革朝廷官制,并于1903年决定建立近代警察机构时方始出现的。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在保定筹建警务学堂,其中设立消防警察专业,不仅学习扑救火灾的专门操法,而且还准备制办消防车、梯、钩等消防设备。当时,除了在警备学堂中开设消防专业课,请日本专家来讲授外,还派官员去日本实地考察和派留学生去学习。
民国成立后,延续了晚清开始建立起来的消防体制和观念,消防警察作为旧警察的一个组成部分,均归当地警察厅、局管辖,各地较大的城镇先后组建了消防队。
浙江乌镇的民间救火组织集贤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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