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弄清“大理寺”名称的含义。
寺,“廷也,有法度者也。”这里的“寺”,不是宗教的庙宇或者礼拜的场所,而是官署名称。
大理,“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那么,大理寺就是我国古代审、判官员和贵族的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古代的三法司之一,三法司具体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御史台)。在每个朝代,三法司的名称、所承担的职能会有所不同。大理寺也随着朝代的更替,政治体制的变革,功能和作用也在发生着变化。
夏朝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商朝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司寇”。到了秦代,兵狱同制,“廷尉”成为中央的司法官。两汉时,司法制度基本承袭秦代,大理寺的称谓也多次发生变化,“大理”“廷尉”交替使用,王莽时还曾改作“士”。
魏晋南北朝时都设置廷尉,并且其称谓有时会发生变化,其中有的朝代叫做大理寺,有的叫做廷尉,实际上是一回事。北朝的北魏也设置廷尉,到了北齐时,廷尉改名为大理寺。至此,大理寺从此取代了廷尉衙门,廷尉在后世不再出现。 .
隋代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后,刑部尚书随之出现。大理寺仍然职掌“决正刑狱”。
到了唐代,大理寺设有监狱,为有实权的审判机关。
到了宋朝,大理寺长官在宋神宗元丰改制以前,不设专职,而是以朝臣兼任。
宋初至元丰改制前,大理寺不设置监狱。元丰改制后,大理寺设置有监狱并审理京师案件,其审判职权随之扩大,与唐代大理寺的职权相似。
元朝时,不设大理寺。
秦汉到唐宋,大理寺一直是作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构而存在,近千年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宋朝以前,大理寺作为一个最高级别的司法审判机关,不但审理案件,而且也对自己审理的部分案件有复审的权力。自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以来,刑部逐渐分散了大理寺的司法权力,但宋以前的大理寺在整个国家司法系统中是最为重要的审判机关。
到了明朝,朱元璋先是废除了大理寺,然后恢复,接着又废除。建文帝恢复了大理寺,到了朱棣时,在永乐初年仍然设置大理寺,并且一直延续到明末。
清朝入关以前,原来并没有设置大理寺。入关后,进而推行汉制。顺治元年,大理寺设卿满洲一人、汉一人,少卿满洲一人、汉二人。乾隆十三年,大理寺堂官确定为卿满洲一人、汉一人,少卿满洲一人、汉一人。
明朝三法司的职能分工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朝三法司职能虽然大体相同,但刑部权重,并且形成了“三法司核拟”制度,在刑部审拟的基础上,三法司会审定谳。
这就是我国古代大理寺的来龙去脉。
我们就以宋代为例来说明一下吧。
宋代中央的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宋初时,大理寺负责断决全国各地上报的案件,再移送审刑院复审,之后将结果上报朝廷。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复置大理狱,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能。大理寺分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掌管大辟以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右治狱负责京师百司之狱。
刑部主要负责复核全国的已经判决的死刑案件。
宋太宗为防止大理寺与刑部之间不能相互监督纠错的弊端,曾专门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断决并送刑部复审的案件,都要再送审刑院复查,审刑院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从外部监督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本为宋代最高监察机构,职能是监察文武百官,包括司法官员。同时,御史台也具有审判职能,主要负责审理官员犯罪案件、诏狱、各级上报之重大疑难案件等。
除宋太宗设置审刑院对大理寺和刑部进行监督外,宋真宗于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还专门设置了纠察在京刑狱司,从司法系统外部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中央及京畿司法机关进行纠察监督:“其御史台、开封府、在京应有刑禁之处,并得纠举。逐处断徒以上罪,于供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并追取案牍,看详驳奏。”
如被纠举的机关有异议,则中央另外委派其他司法机关审核决定。王安石任纠察在京刑狱时,曾认为开封府对一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错误的,开封府不服,中央遂命审刑院和大理寺审查决定。经审查,审刑院、大理寺同意开封府的意见,王安石虽被免予处罚,但仍由于不承认过错而被调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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