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长沙一家传媒公司的娱乐女主播因奶奶去世,向公司请4天丧假,公司以“奶奶不属于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也只有1-3天丧假”为由,扣除李女士当月3000元底薪。
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奶奶究竟是不是自己的直系亲属”的争论。
那么法律层面上“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奶奶去世,职工究竟能否享受丧假呢?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界定
俗语道“隔辈亲”,相信很多人都认为爷爷、奶奶是自己的直系亲属,除此之外还至少应该包括自己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
传统观念上,所谓“直系”,即“己所从”和“己所出”,“己所出”包括生养我们的父亲、父亲,以及祖父、祖父母,一直往上推;“己所出”包括我们生养的儿子、女儿,以及孙子女,一直往下推。
然而其实“直系亲属”只是我们约定俗成的一个说法,法律层面上对于“直系亲属”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界定:
大家都知道法律、律典在用词上是非常谨慎和准确的,连一个标点符号都要经过仔细推敲,然而翻遍各部法律,机会找不到“直系亲属”这一词语,“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这样的用词倒是很常见,比如:
《民法典》第1945条中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民法典》对上述三个概念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其中并未提到“直系亲属”的范围。《民法典》唯一贴近“直系亲属”这一概念的,是1048条中关于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但是“血亲”又不同于“亲属”,所谓“血亲”又包括“自然血亲”,即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又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而“亲属”的范围除了“血亲”之外,还包括配偶和姻亲,范围上要比“血亲”要广得多,所以参照《民法典》第1948条,用直系血亲来代替直系亲属也并不合适。
《民法典》中关于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
再比如,《工伤保险条例》中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后,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是“近亲属”,用词也不是“直系亲属”。
再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制度中,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用词也不是直系亲属。
但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翻遍所有成文法律,几乎找不到“直系亲属”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也正是因为如此,不同环境、不同主题,对“直系亲属”的界定也就不一样,如此才出现了分歧和纠纷。
二,狭义上,直系亲属不包括祖父母;广义上,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
作为职工,大家都知道无论是从《劳动法》还是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层面出发,劳动者都依法享有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权利,且上述假期不同于“事假”,是享受工资待遇的,即“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那么女主播李女士的奶奶去世,她究竟能否“带薪”休丧假呢?带薪的丧假究竟是针对职工的哪些亲属去世呢?
很遗憾,《劳动法》中也并未规定“丧假”的具体范围,不过1956年当时的劳动总局和财政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对“直系亲属”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注意,该“通知”虽然发布时间较早,但目前仍未废止,也就是仍有效。虽然李女士是私营传媒公司的职工,不属于“国营企业职工”的范畴,但结合该“通知”对“直系亲属”的范围的界定,爷爷或奶奶去世,还真不能享受工资照发的丧假,范围仅限于父母、配偶和子女而已。
所以狭义上的直系亲属,范围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再比如,为了提高无偿献血的积极性,献血者本人以及其配偶是“免费用血对象”,除此之外还包括直系亲属。
根据广东省《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服务工作规范》中的规定,“直系亲属”范围明确为“无偿献血者本人的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
从这条规定上来看,爷爷、奶奶等,也不在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
因此从狭义角度上来看,李女士在奶奶去世期间无法享受到“工资照发”的丧假也说得通,公司的做法并非是侵害员工利益的胡搅蛮缠。
“通知”中,狭义上直系亲属的范围
但如果是从广义上来讲,祖父祖母、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等,应均属于“直系亲属”的范畴,这是基于“己所出”的血缘关系:
上文中分析狭义的“直系亲属”,基本上是基于法律法规、政策等,但是中国人都讲究一个宗族概念,尤其注重“己所出、己所从”,否则也就不会在户口本上有“籍贯”这一项。
基于“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那范围就广了,对于的“旁系亲属”,比如直系亲属应包括从自己往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从自己往下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都与自己有直接的血缘关系。
所以从直接血缘关系的角度来说,广义上的直系亲属当然包括爷爷和奶奶。
最后,就事论事,“直系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的事项下是不一样的:
比如如果是从禁止“近亲结婚”的角度来说,为了优生优育的需要,祖父母自然是属于直系亲属的范畴;
但倘若具体到李女士请丧假被扣底薪一事上,对直系亲属范围的认定应依据法律法规,即狭义上直系亲属的范围,通常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站在客观的角度上,李女士所就职的传媒公司大可不必这么教条,奶奶去世本身就是一件很悲伤的事情,任何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不妨给职工多一些关怀,让职工对公司多一些归属感,如此岂不是更好。
应当很肯定的说是。如果说不是只能说是法律法规滞后,部分法律法规过时了,不符合国情。7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80年代确定为基本国策而写入宪法。在长达近50年的历史进程中,催生的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网上数据2亿户,这么庞大数量独生子女家庭的现状是什么呢?这些独生子女年龄大的都50多岁了,需要他们赡养的老人是1:2,也就是说一对夫妻至少要赡养4个或4个以上(有爷爷有奶奶姥姥姥爷的父母没能力的也要养)的老人,而他们的子女成年了,工作了,能帮助他们减轻点家庭负担了,但法律法规的规定却限制了他们的子女帮助家里,一些合理的诉求不被认可,现在中央也十分关心独生子女家庭,但过时的规定还在执行,新的规定迟迟不出来,独生子女家庭负担越来越重,他们年轻时响应国家号召计划生育,老了老了老无所养,不能让他们安享晚年,他们会是多么的寒心?现在他们的子女成年了怎么就不能帮助独生子女的父母分担一下家庭负担呢?而且他们的独生子女有的也50多岁了,有的也丧失了劳动能力,还有一些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所以呼吁国家早日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家庭成员在上学、就业、休假待遇、退休待遇、看病及特困家庭救济和失独家庭的养老等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给予政策倾斜,使独生子女家庭老有所养,让他们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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