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小区内的停车位,不管地上的,还是地下的(人防工程 或地下停车场),均具有共有性质,除个别专属车位/车库外。
公共停车位首先满足的是:车位建筑用地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再者,停车位之上的铺着物或者构筑物,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允许,不得改变。
最典型的,小区内在公共道路路侧划设的停车位属于公共停车位;利用小区内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也属公共停车位。
如果开发商自担建设资金进行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或者地下停车场,由于所建造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利)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自然对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或者地下停车场不具有独立不动产权,原因即:土地使用权是全体业主的。所以说,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具有业主共有的属性。
这样的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或者地下停车场开发商不能出卖。并办理不出不动产权证。
“开发商自掏资金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或者地下停车场”这部分停车位法律上只允许开发商出租;开发商出租,因其用地,使用的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权土地,开发商出租前应同业主大会协商出租的有关方案,经广大业主准许后才能出租。
现在,屡禁不止的开发商出卖停车位现象,是开发商在钻业主不知、业主还没有形成和力、有关部门监管不严等的空子,逼迫性的强迫业主购买;业主“购买”的也办不得不动产权证等。
另外,向大家普及一个知识:
开发商能够出卖并能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车位知识。
“开发商能够出卖并能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车位”,首先1.建设用地是独立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2.用地专属于独立整栋建筑物;3.车位/库建筑面积没有计入其他业主公摊面积,只有全部符合以上3条件的车位 仅属开发商能够出卖的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库),常见的如别墅的车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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