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您的,需要给经济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2、公司劝退您的,您接受的,公司需要给经济补偿金+1(代通金),不过代通金,只有在规定的三种情形才必须支付的,不是该三种情况,可以不支付,但是协商嘛,肯定要给啦;
3、关于年终奖,在司法实践中,要看您的员工手册,公司内部规定有没有明确规定有无年终奖(即便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了当年年终奖的),如有,您被迫辞职的,应该折算给您的;
先协商(同时注意收集证据),谈拢被辞退的,可以,届时可以主张加班工资、社保、年休假之类的东西的
经济补偿金是从你进公司那天算到辞退当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如2011年2月5日开水工作,那么到这个月是2年9个月,要补偿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按照4000算的话至少是:3*4000=12000
扩展资料: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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