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分编的相关规定,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均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财产是指债务人用于抵押或者用于质押的财产。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四方面:
区别一: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务人用于担保的财产的占有。用于抵押的财产不需要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而用于质押的财产必须转移给质押权人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用通俗的说法就是东西在谁的手上谁就占有它。
区别二: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不同。抵押财产的范围更宽,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押财产只能是动产,即债务人不能用不动产出质。
区别三:两种担保物权的生效时间不同。抵押权设立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二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权生效时间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区别四:两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抵押登记的时间早于质押权交付质押财产的时间,则抵押权先于质权优先受偿;反之则质权优先受偿。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质押和抵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用实例说明。
甲向乙借款一百万。乙说,现在老赖这么多,谁敢借给你这么多钱,除非你有东西押着。
甲说,没问题。
第一种情况,甲有价值二百万的房屋一处。甲和乙一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交给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如果不按时归还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将归乙所有,甲必须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种情况就属于抵押。
第二种情况,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炉,有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价值二百万。
甲将宣德炉交给乙,乙出具收据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不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宣德炉无条件归乙所有,如果甲依约还款,则乙在收到全额还款后必须将质押物宣德炉归还甲。这种情况属于质押。
我看别的答友已经把概念解释得很清楚了,那我直接举例子了啊。
比如,有一个人,想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问他都有什么资产,他说,有一辆小汽车可以利用。那么:
银行跟借款人商量好之后,把他的小汽车开到银行来了,放在银行的车库里,钥匙也被银行拿走了,银行告诉借款人,你啥时候把贷款还上了,我就把车钥匙还给你,你就可以把车开走了。这个借款人他以后上班不能开小汽车了,只能坐公交车去上班了,这种情况,就是质押。是以汽车做为质物来贷款。
第二个场景是这样的:借款人跟银行商量,我想贷款,现在手头只有一辆小汽车,别的资产没有,我就拿这个小汽车做抵押了。银行同意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手续,之后,贷款就发放下来了。银行告诉借款人,如果欠的钱还不上,小汽车就得充公了!借款人拿到了钱,同时,还在开着他的小汽车,每天上下班一直在用,银行并没有把他的车开走。这种情况就是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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